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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6日

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发 文 号:安委〔2013〕9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05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
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二)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一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二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三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四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五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六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七查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三)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

一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二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三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四)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二查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五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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