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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7日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3〕12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03


五、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环节安全监管
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各地公安机关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对没有取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的,不得开具运输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时,发现承运单位、车辆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运输许可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或接收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要大力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积极推广安全环保型烟花产品,倡导新型文化娱乐代替焰火燃放传统习俗。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中心城市要严格限制允许燃放品种、规格和燃放时间、地点,减少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要不断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要深刻吸取河南三门峡“2•1”义昌大桥爆炸垮塌事故、广东广州“9•10”爆炸事故和湖南益阳“11•21”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对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地雷”、“开天雷”、“拉炮”、“摔炮”、“砸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品的,都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彻底查清来龙去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罚没相关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吊销相关从业资质直至行业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的警醒作用以及典型案件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
七、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
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烟花爆竹旺季特点,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14年元宵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突击抽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对监管职责范围内企业逐家检查到位、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落实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明查暗访。
八、大力推进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
各级相关部门在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当地烟花爆竹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有利时机,科学调整烟花爆竹产业规划,坚决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于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的小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运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政策支持,促进产业集约化发展。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支持低感度、低爆能等安全型烟花药剂和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研发,大力推广无硫、微烟、小药量等安全环保型产品,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烟花爆竹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和产品安全环保等级。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检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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