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文件通知>>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30日

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5-28
六、严防冒顶坍塌事故
一是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二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三是大力推广充填采矿法。新建地下矿山首先要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七、严防边坡垮塌事故
一是必须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露天矿山必须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必须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并确保台阶(分层)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掏采,严禁在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二是强化边坡安全检查。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对采场工作帮要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要每月检查一次;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三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要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要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四是加强监测监控。要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监测级别,并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要长期监测。五是强化排土场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严禁在排土场捡拾矿石。
八、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
一是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尾矿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严禁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值;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必须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不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处理;严禁尾矿库高水位运行,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严禁无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或非正常使用运行,严禁无应急机制的尾矿库生产运行。三是强化安全监测。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四是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汛期前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演练;汛期和洪水过后要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九、严防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
一是健全完善井控管理制度。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健全井控装置安装使用和保养、钻开油气层的申报和审批、防喷演习、坐岗观察、24小时值班、井喷事故逐级汇报、井控例会和井控检查等管理制度;与井控工作相关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必须经过井控培训,并取得井控操作证。二是严格按设计施工。钻井和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应当有井控管理的针对性内容,施工过程中,应当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三是强化井控安全措施。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应当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落实技术交底、防井喷和防硫化氢演习(含硫地区钻井)、压井液和堵漏材料储备、井控装备试压等准备工作;钻井过程中的测井、固井、下套管、中途测试等井筒服务作业,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射孔、诱喷、冲砂、钻磨、测试、替喷等施工作业必须明确井控要求,施工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并明确关井程序和处置措施。四是落实硫化氢防护措施。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和井下作业,要使用适合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所用材料及设备必须满足防硫化氢要求,射孔作业、泵注、酸化压裂等特殊作业要落实硫化氢防护措施;含硫化氢天然气集输管道应当合理设置紧急截断阀;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必须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当明确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十、严防重大海损事故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备案制度;完善守护船、直升机、电气、井控、硫化氢防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二是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正确划分不同等级危险区;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平台拖航、吊装作业等作业审批制度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畅通。三是强化设备管理。必须坚持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确保各种设备有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制度;确保配备的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并定期检验。四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生产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配套到位并维护良好;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全面排查十类事故隐患,把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所有从业人员,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到无死角、严整改、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严防十类事故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认真分析近年来本地区十类事故情况,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目标、时限和计划。具体措施要实、要细、要有可操作性,工作要求要细化、量化、表格化。对存在十类事故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重点跟踪,对整改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5月28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