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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1日

关于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4〕9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6-03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监局关于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
9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等9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认真学习借鉴,扎实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463
 
 
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组织生产。
    二、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组织作业。
    四、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严禁瞒报、谎报或者迟报重大事故隐患。
    六、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
    七、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或者证件失效上岗。
 
煤矿班组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规组织施工。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前全面检查作业地点,严禁违章指挥。
    三、必须熟练掌握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合理分工,确保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四、必须按计划有序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制止违章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出现险情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六、必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思想状况,严禁职工带病上岗。
    七、必须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煤矿井下
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三大规程”,确保工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二、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三、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四、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五、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六、必须遵守安全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七、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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