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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9日

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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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12-15
(四)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录以及其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 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7.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8.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9.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总局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3月)。
总局评估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小组人员与日程安排,开展评估人员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向总局评估组提供推荐市(地)名录,总局评估组从中确定评估市(地)。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8月)。
总局评估组分批实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场评估。
接受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被评估市(地)提供备选单位名录,总局评估组从中抽选并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反馈省级安全监管局。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在材料审查工作结束后确定。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
总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有关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逐一通报。
七、相关要求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评估协助配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评估市(地)推荐表(见附件2)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统计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沈文华、黄兵,010-64463749、64463750、64464327〈传真〉;电子邮箱:huangb@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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