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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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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安健函〔2014〕132 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12-22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
选矿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函〔2014〕132 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12月22日   
 
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危害治理
工作方案
石棉粉尘对人体危害极大,长期接触能够引发石棉肺、肺癌和间皮瘤等职业病,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目前,我国石棉粉尘危害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保护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危害治理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9月,以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重点,对所有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危害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标准,严厉执法,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治理达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具体负责集中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地区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集中治理行动。
(二)治理范围。
有石棉矿的河北、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四川、云南、陕西、新疆9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所有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
(三)时间安排。
集中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5个检查组,每组配备粉尘治理专家、粉尘检测人员,对上述10个地区进行全覆盖检查,按照“一矿一策”原则提出整改要求。
2.第二阶段:2015年4月至6月。
由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督查,督促企业按照第一阶段提出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
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于6月底前,将督查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3.第三阶段:2015年7月至9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石棉粉尘危害整治效果进行复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检查重点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企业。
1.停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企业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企业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二)生产企业。
1.接尘岗位粉尘浓度是否超标,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尘检测;
2.是否为员工提供了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3.证照是否齐全或在有效期限内,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4.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石棉粉尘危害治理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采矿是否采用湿式凿岩作业,选矿是否采用湿法工艺或对选矿过程采取密闭并加装除尘设施;
6.是否定期组织全体劳动者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8.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是否参加了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了石棉粉尘危害知识和防护措施等培训;
9.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10.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对所有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紧紧抓住防尘降尘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三个关键环节,督促企业开展粉尘危害综合治理,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揪住不放、一抓到底。对存在粉尘严重超标等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于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否则不准恢复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对集中治理工作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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