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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8日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明电〔2015〕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08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5年1月中下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对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粉尘涉爆等行业领域企业。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政府层面。
1.贯彻落实2015年1月6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当前特别是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情况。
2.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情况。
3.持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情况。
4.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进展情况。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及开展情况。
(二)企业层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行业领域分别制定检查表。
三、督查组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每组负责督查2个省级单位,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督查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情况,并形成督查总结报告,于1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查分组及联系方式(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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