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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8日

关于印发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交运发〔2015〕23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2-14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运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平安中国”、“平安交通”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强化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着力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普货运输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现将《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2月14日
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为契机,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强化监管、综合治理为手段,重点解决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和筑牢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装备本质安全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逐步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0%,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运输事故的省(区、市)进一步减少,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推动全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三、活动组织
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联合部署。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四、活动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加强普法培训,提高行业遵法守法意识。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持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 。
2.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制定各层级双向安全承诺事项,明确和细化承诺内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3.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风险源辨识、评估、监测,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联合督办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98、99条予以查处。
4.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在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
5.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安全监管。
6.加强接驳运输管理,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的长效机制,细化接驳运输组织及安全运营各项要求,完善接驳运输管理制度、运行规则和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接驳运输行为。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总结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研究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发展规划,支持接驳运输联盟发展,推进接驳运输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
7.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运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要求。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通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行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
8.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从源头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高铁、民航快速发展的形势以及对道路长途客运的影响,加强对本地区道路客运需求及发展形势的调研分析,制定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充分发挥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科学调整道路客运结构。
(三)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9.加强联合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及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作用,切实形成“镇(街)主导,相关部门联动,村(社区)参与”的联合整治机制;要研究建立社会监督和奖励机制,发动村民举报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等违法行为。
10.严格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强化运营安全保障。对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县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现场勘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进行。
11.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模式,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出行服务。鼓励推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引导农村客运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制定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推行农村客运片区化、网络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公司化、规模化水平,提升农村客运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
12.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源头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与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予以处罚。
13.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新颁标准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部2014年新颁标准的培训,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等四项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4.积极推进危险货物电子运单试点,强化运输过程监管。各试点省份要通过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建立电子运单与车辆动态监控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遏制企业对所属人员和车辆“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等问题,有效打击非法托运和违法运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推动提升企业组织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
15.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鼓励引导危险品运输企业整合资源,对监管水平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合或重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探索中小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合作模式,完善运输联盟运行机制和制度,吸引中小企业参加,提升危货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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