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湖北湖南煤矿进行专项督导巡视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32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3-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对江西湖北湖南煤矿安全进行
专项督导巡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32号
江西、湖北、湖南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江西、湖北、湖南煤矿安监局:
为督促有关地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1+4”工作法,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你们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巡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督导巡视时间
3月上旬开始,每个省巡视半个月左右。
二、专项督导巡视组组成
成立3个专项督导巡视组,每组负责巡视1个省,成员主要由近年来从煤矿安全监察岗位退下来的局、处级干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干部组成,详见附件。
三、专项督导巡视内容
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展情况。
(一)省、市、县级安委会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情况,是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分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二)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是否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做到“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对所有煤矿全覆盖。
(四)各煤矿排查组全面排查、整改复查情况,是否依法查处、建立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是否形成总结、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五)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情况,是否对排查组提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四、专项督导巡视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巡视组听取地方各级政府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汇报。
(二)通过召开煤矿职工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并公布电话号码、接受群众举报,了解和发现一批事故隐患线索。
(三)专项督导巡视组听取各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后,可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检查煤矿,同时进行明查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每个省至少抽查2个煤矿企业、5个矿井。
(四)各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配合专项督导巡视组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六)专项督导巡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督导巡视结束后,各专项督导巡视组于2015年3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