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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26日

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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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39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3-25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关系到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其作为职业卫生监管的核心工作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形成对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严打击的高压态势。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不断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覆盖面。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职业卫生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监督执法覆盖面,确保2015年监督检查企业数量比去年增加10%以上。监督执法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尤其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易发领域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薄弱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大暗访暗查力度,掌握了解实情,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严格按程序执法,切实规范职业卫生执法行为。要针对目前职业卫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程序不当、执法文书用语不规范等问题,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执法能力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各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逐项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要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整改要求,明确复查单位和期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适用于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四)严执法、重实效,注重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后,要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执法,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关闭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一些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市县,2015年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严格执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同时,要注意对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将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整改建议落实到位。鼓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专家参与检查的方式,加强对企业防护设施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工程防护措施,确保防护效果到位。
(五)坚持“五结合”,以执法为核心统筹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一是要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相结合。在执法检查中,对没有达到基础建设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通过执法推动基础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确保完成预期目标。二是要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将石棉矿山开采与选矿企业、陶瓷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作为治理重点,各有关地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治理工作要打持久战,对于已经部署开展过治理的行业领域,要经常组织“回头看”,纳入重点执法范围。三是要与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加大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是要与职业病危害申报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未申报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并处罚款。要通过执法,使本地区申报企业数量明显提高。五是要与宣传相结合。在执法的同时,要耐心向企业和劳动者宣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企业的遵章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和依法维权意识。
 附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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