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文件通知>>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2日

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4-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汽车加油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是否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5〕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建、改建和扩建汽车加油站,属于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按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改革,在具体办法尚未发布之前,仍按现规定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