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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3日

关于借鉴吉林以安委会文件出台领导跟班入井规定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5〕5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5-2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借鉴吉林省以安委会文件出台
产煤市县政府等领导跟班入井督导
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做法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5〕5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跟班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5〕1号,请在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政府网站自行查询下载),要求吉林省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吉煤集团主要负责人带头入井督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立入井督导检查档案,将入井督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等做出规定,请各产煤地区及有关企业参考借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煤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深入煤矿现场和井下督导检查和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新情况、新变化,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产煤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行为,强化带班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对石门揭煤、通风系统调整、火区密闭和启封等作业行为,必须有煤矿企业负责人现场指挥。当井下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煤矿带班领导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消除隐患等措施。
三、各产煤地区政府负责人到煤矿督导检查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执法检查时,要将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规定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认真执行带班下井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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