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国家海洋局。
1.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并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相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制定海洋观测预报、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发布海洋预报、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监视监测结果、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三十一)国家铁路局。
1.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铁路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影响铁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监督铁路运输安全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运输有关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组织拟订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4.组织监督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等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5.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安全情况,负责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中国民航局。
1.负责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按规定拟订有关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民航重大安全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
培训、安全科技工作。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资格、航空人员资格、航空人员训练机构资格、飞行训练设备、维修单位资格和民用航空产品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标准,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负责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和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三)国家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全国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地方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五)安全监管总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包括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9.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10.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国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三十六)国家煤矿安监局。
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安全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4.负责拟订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起草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煤炭采选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专业能力审查,指导并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包括煤矿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组织或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情况。
7.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指导监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科技研究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指导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十七)中国铁路总公司。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国家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运营食品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管理,承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并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及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的安全管理责任。
4.负责国家铁路(含控股合资铁路)新线投产运营的安全评估,负责路网日常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承担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负责铁路运输装备的购置、调配、处置,承担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
5.组织制定并实施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