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15 〕2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1-3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5 〕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化,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建设开发了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其中,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事故统计直报)系统目前已经建成并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目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化水平较低,受定期、逐级、分行业统计的影响,及时性准确性差,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设和使用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录入事故信息、系统直接生成统计数据的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实行事故统计直报十分必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加强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按照本通知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基层政府部门抓好贯彻落实。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和直报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二、认真做好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工作。
(一)安全监管部门。
2015年12月20日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部完成直报系统的账户注册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登录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将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录入上报。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负责事故统计的信息员在24小时内录入事故信息,完成统计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及时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由本级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统计上报。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事故统计直报系统联网直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管辖权限可以登录事故统计系统直接查看事故信息,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统计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每月7日前由负责事故统计的管理员完成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及其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4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2016年采用新的直报系统报送事故统计信息的同时,仍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要求,从原有事故统计系统报送,确保新旧系统上报数据一致且同步。待时机成熟后,原有事故统计系统将停止使用。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对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录入报送及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考核并通报各地区事故统计直报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