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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8日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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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12-17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废止了该办法,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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