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6-11-0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4号)要求,现就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状况,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已经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确保本次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效果。这次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8个方面内容,凡是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查煤矿超层越界。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共同搞好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7年1月25日前形成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填写附表(见附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带传真);
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 .gov.cn。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