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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07日

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11-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总体部署和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和9月,分两阶段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共组织13个检查组,对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四川和海南等11个省(市)的46家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甲级23家、乙级20家、丙级3家)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
本次检查采取机构自查、盲样考核(2013~2015年连续三年实验室间比对综合判定结果未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可免于盲样考核)和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检查采用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实地察看等方法,重点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资质管理合规情况、技术服务能力情况和技术服务规范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核查了13家企业。
总体来看,各有关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进一步规范了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初见成效。大部分技术服务机构注重基础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培训教育、改进质量控制措施,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技术服务业绩显著增长,为政府部门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机构在资质条件、资质管理、技术服务能力和技术服务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同时,也存在部分检测评价标准适用性不强,专业技术人员青黄不接、流动频繁,技术服务市场竞争不规范,一些地方监管不力、个别地方放低资质条件等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344项,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服务不规范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共发现问题182项,占52.8%。46家机构中,93.5%的机构未按要求规范开展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记录不详实,原辅材料、接害方式、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关键信息量不足,工作日写实缺少对完整工作班的跟踪调查和记录等;50%的机构评价方案和检测计划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47.8%的机构存在采样时段选择随意、采样布点不合理、采样数量不足、采样方法不正确等问题;1家机构采样记录中的签字人未到现场采样;2家机构的现场采样记录中出现同一人在同一时间多个地点进行检测并签字。
(二)技术服务能力不足问题70项,占20.3%。46家机构中,30.4%的机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或识别错误的问题;41.3%的机构对职业接触限值的理解和应用不到位,接触浓度计算错误,甚至有机构对危害程度的评价未考虑接触时间、频次、接触方式和接触人数等因素;52.2%的机构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中对防护设施调查、检测和评价存在缺陷,建议措施针对性不强;个别机构评价报告照搬照抄现象严重,评价结论缺少对预期接触水平的分析,建议措施模版化。
(三)资质管理不规范问题63项,占18.3%。46家机构中,10家机构存在仪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未按要求对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进行管理;1家机构未取得镁及其化合物等参数计量认证,即开展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4家机构存在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并签字的现象;1家机构使用非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54.3%的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目录信息不全、档案材料不齐全、档案资料未装订、编码不规范等问题较为普遍。
(四)资质条件不满足问题29项,占8.6%。46家机构中,9家机构存在实验室布局不规范,如高温室未独立设置,天平室未设置缓冲间,试剂室无通风设施,预处理和检测分析同室设置等问题;2家乙级机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足200m2;2家机构计量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1家机构缺少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关键设备;1家机构没有独立的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4家机构技术人员补充不及时,缺乏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卫生工程人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质审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将强化机构监管、推动机构发展、提升机构能力、壮大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作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把机构监管与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主体责任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机构资质认可,加强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着力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16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落实机构主体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各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要对照通报认真梳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查找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纠正预防措施,确定整改节点,明确相关责任人,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要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甲级机构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2017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对部分地区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向社会公开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详见附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交由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存在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使用外单位人员申请资质或从事技术服务、借用其他单位实验室申请资质或开展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到现场工作即签字、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内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存在实验室、仪器设备、专职技术人员等不符合资质条件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撤销其资质。请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组移交的相关材料和本通报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处理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技术服务机构,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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