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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 第20号

发 文 号:公告2017年 第2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7年  第20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的规定,经过企业自主创建、自评、自愿申请,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等85家企业通过评审,确定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现予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

在有效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评审弄虚作假、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情况,可来信或电话反映,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称号。

联系人及电话:侯茜,010-64463683、64463853(带传真);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附件:

1.冶金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十一批共3家)

2.有色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七批共1家)

3.建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八批共49家)

4.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二十批共22家)

5.轻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五批共5家)

6.烟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七批共5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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