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全国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台账,查清重点行业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现状,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增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管理部将于2019年6月25日至8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抽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对地方各级各类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普查,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台账。
(二)抽查对象。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普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的主要内容。各类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包括队伍性质、驻地、专业类别、规模、人员、装备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抽查的主要内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1.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3.应急救援队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4.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服务对象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依法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是否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具备救援需要的专业能力;
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2。
三、普查抽查方式
普查采取单位填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组织核查后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抽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对部分省(区)进行重点抽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全面普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各级有关部门、企业(含中央企业)如实填报《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附件1),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抽查检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组织对本地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应急管理部将重点对河北、安徽、福建、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10个省(区)的重点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重点抽查的组织工作,具体安排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普查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普查抽查作为摸清本地区应急救援能力底数,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细化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填报数据信息真实准确,确保抽查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二)及时上报材料。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登录全国重点应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http://10.3.10.197:8080/qd/main.html),补充核实更新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的相关信息(系统内没有的队伍请直接增加录入信息),于8月15日前审核无误后统一上传;请按时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6月25日前)、普查抽查工作总结(8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三)严格规范检查。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检查内容和程序,掌握检查依据和标准(见附件2),做到检查项目齐全、检查内容全面。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要认真核实,确保证据充分有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四)注重检查实效。要配强抽查检查工作力量,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明确指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五)严格工作纪律。要严肃认真开展抽查检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认真务实,确保抽查检查严格、公正、廉洁、文明。
联系人及电话:成大荣,010-64464093/13811981692、010-64463751(传真),电子邮箱:chengdr@chinasafety.gov.cn;系统登录和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朱艳丽,13520665288,电子邮箱:zhuyanli@gsafety.com)。
附件:1.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检查表
3.应急救援队伍普查抽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队伍名称: 单位性质:(事业/企业/其他)
队伍隶属单位 | 驻 地 | |||||||||||||||||
专业分类 | 队伍总人数 | 值班电话 | 传真号码 | |||||||||||||||
队 长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政 委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总工程师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人员情况 | ||||||||||||||||||
用工性质 | 年龄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 | 职业技能等级 | 性别 | |||||||||||||
正式 | 45岁以上 | 研究生及以上 | 正高职 | 高级技师 | 男 | |||||||||||||
聘用 | 40-44 | 大学本科 | 副高职 | 高级工 | 女 | |||||||||||||
劳务派遣 | 35-39 | 大专 | 中职 | 中级工 | 政治面貌 | |||||||||||||
其他 | 31-34 | 中专(高中) | 初职 | 初级工 | 中共党员 | |||||||||||||
30岁以下 | 初中及以下 | 技师 | 非中共党员 | |||||||||||||||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续表)
主要救援装备情况 | |||||||
装备类型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状态 | 装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状态 |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队伍名称”指救援队的规范名称,国家级救援队伍填写规范简称。
2.“单位性质”按照单位属性填写,选择“事业”/“企业”/“其他”填写。
3.“队伍隶属单位”填写救援队伍的直接上级单位。
4.“驻地”填写救援队伍机关所在地。
5.“专业分类”指救援队伍从事救援的行业,选择“危化”/“煤矿”/“非煤矿山”/“水(海)上”/“隧道施工”/“油气管道”/“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其他”填写。
6.“队伍总人数”指救援队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所有在册人员,由救援队总部负责统计填报,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队伍统计。
7.“装备名称”填写应急救援关键装备,如卫星通信指挥车、钻机、水泵、发电车、宿营车、运兵车、举高喷射车、泡沫消防车、泡沫水罐车、干粉消防车、无人消防车、消防水炮、工程抢险堵漏车、生命探测仪等。
8.“品牌型号”填写装备的标准型号。
9.“数量”指同一品牌型号的装备数量。
10.“状态”指装备完好情况,填写“完好”/“待修”等。
11.“装备类型”和“品牌型号”表格可根据队伍所配备装备数量增加栏数。
附件2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检查表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 | |
情节 | 适用处罚标准 | |||||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7.3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4、表5、表6、表7和表8。 7.5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浴室、食堂、仓库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c)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质量标准化考核75分以下,必须限期整改。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协议救援队伍是否具备救援需要的能力和条件。 | ||||||
3.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了培训。 | ||||||
4.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 | ||||||
5. 应急救援队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 ||||||
6. 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
7.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
8.(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 ||||||
9.(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
10.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
11.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 ||||||
12.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 ||||||
13.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
14.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
15.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 ||||||
16.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 ||||||
17.应急救援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
附件3
应急救援队伍普查抽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