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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2年04月29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明电〔2022〕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
发布日期:2022-0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新的重特大事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各种典型事故教训,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推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后,各有关方面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持续整改,确保深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地区要深刻汲取各种安全事故的教训,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安委〔2022】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深入自查行动。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对于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强化协调配合,集中攻坚解决。自查工作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从"条"上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以及能源局、铁路局和民航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立即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督促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指导帮助地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深入研究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法制等深层次矛盾问题,从法律政策层面推动解决,从根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

(三)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将组成16个综合检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同步开展 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39个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不受疫情管控封控地区,立即进驻检查;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先行组织线上考核及综合评定,随后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进驻检查。综合督查贯穿大检查工作全程,重点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有没有真正传达到基层和企业、有没有实际举措和行动、有没有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并交单子压责任、有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深入查找、督促整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考核巡查力争6月底前完成,主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要点》《2021 年度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点》等规定内容、方式和要求开展。对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地方及有关部门强化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国务院安委会16个综合检查组将对各地区大检查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大检查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的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督导,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主要负责人是否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安委办运行情况等。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各地区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是否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等。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是否对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部分传统行业严格安全监管等。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央企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等。

(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有关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央企国企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等。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确定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等。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检查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视情况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强化问效问责。要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措施落实,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

(三)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科学调整工作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防感染风险;要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配齐配强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加强指导服务。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应急管理部会同宣传部门制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协调相关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各省级政府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16个综合检查组,做好现场考核巡查对接工作,严禁瞒报谎报、弄虚作假。在京考核期间。各综合检查组集中住宿办公。

各地区自查方案和开展情况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专项检查方案分别于4月30日、4月15 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16个综合检查组和各专项检查组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大检查和考核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并形成各阶段工作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分组安排(略)

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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