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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废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no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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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80)建工劳字24号
发布单位:国家建筑工程总局
发布日期:1980-05-20
实施日期:1980-05-20
拆应由电工进行。

第452条 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第453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454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455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456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457条 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档板等隔热措施。

第458条 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第459条 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第460条 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第461条 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第462条 钍钨极要放置在密闭铅盒内,磨削钍钨极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并将粉尘及时排除。

第463条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端电压不应大于36伏。

第464条 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第465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466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第467条 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章 气 焊 工

第468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469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470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浮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第471条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第472条 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第473条 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第474条 碎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475条 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第476条 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火,严禁用明火。

第477条 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冻结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第478条 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第479条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第480条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第481条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第482条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第483条 电石应放在通风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搬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第484条 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第485条 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第二十八章 筑炉工

第486条 向深坑或设备内吊运物料,敞口顶部应设置平台和围栏,内部要设置防护隔离层。向下送料位置应予固定。

第487条 烟道弧形拱顶砌完后,应先将回填土夯实或拧紧螺栓,方可拆除拱胎。普通粘土砖砌筑墙时,待砂浆强度达到60%以上方准拆除拱胎。

第488条 砍削砖块,应对着墙体或跳板,跳板上碎砖杂物,应随时清除。

第489条 拱胎支架必须牢固。炉窑拱顶必须对称砌筑。在拱胎上堆放砖和砂浆应均匀对称。

第490条 大中型炉窑球形拱顶,应锁紧一环,再砌一环。拱砖放射缝与水平夹角砌成30度时,必须用金属钩子将拱砖固定。

第491条 回转筒体内衬砌作业,托板和支撑要均衡紧固。转动时,筒体内不得有人和料具。

第492条 大中型耐火砖、耐火混凝土和碳砖砌块吊装砌筑时,吊梁、索具、夹具必须牢固。

第493条 进入烟道、烟囱内检查时,应有人监护。

第494条 喷涂用的机泵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气管与喷枪、喷嘴要连接紧固。操作时,禁止喷嘴对人。

第495条 熬沥青,周围不得有易燃物,调制碳素热沥青,要防止烫人。

第496条 碳砖砌筑时防止滑落,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捣固工具加热后应放在固定位置。

第497条 陶瓷砖板加热或粉末材料烘干地点,要有专人看管,粉末筛选场地,要排尘。

第498条 正在衬砌的设备内,不准搅拌耐酸胶泥。

第二十九章 保温工

第499条 在紧固铁丝或拉铁丝网时,用力不得过猛,不得站在保温材料上操作或行走。

第500条 从事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毡)等作业,衣领、袖口、裤脚应扎紧。

第501条 地下设备、管道保温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毒气、易燃易爆物或酸类等危险品,方可操作。

第502条 聚苯乙烯使用电加热切割,应用36伏电压。

第503条 装运热沥青不准使用锡焊的金属容器,装入量不得超过容器深度的四分之三。

第504条 苯、汽油应缓慢倒入粘结剂内并及时搅拌。调制时,距明火不少于10米。

第三十章 无损探伤工

第505条 探伤仪器及附属电气设备线路,要绝缘良好,外壳应可靠接地。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506条 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和定期检查身体。

第507条 射线探伤工作地点应设置围栏和警告牌。

第508条 γ射线探伤时,应速用速撤。探照时,应用机械操作,严禁用后直接接触触线源。

第509条 X射线探伤,应有铅防护屏或其他防护措施。曝光前,操作人员应背离X光机“窗口”,曝光应待人员撤至安全区后进行。

第510条 超声波仪器通电后,禁止打开保护盖,防止高压电伤人。

第511条 萤光探伤,应戴防护眼镜。工件上的萤光粉、显现粉,禁止用手直接触摸。配制着色探伤剂或筛取萤光粉、磁粉、显现粉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第三部分 机 械 施 工

第三十一章 起 重 工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512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513条 80吨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514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515条 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516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下表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B10801.htm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表1

@B10802.htm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

(一个节距内) 表2

第517条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518条 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519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B10901.htm

绳卡应用范围

注:搭接时的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520条 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措施。

第521条 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522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523条 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第二节 起 重 桅 杆

第524条 组装桅杆应用芒刺对孔。高空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第525条 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第526条 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第527条 缆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第528条 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如需跨过高压线,应采取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安全措施。

第529条 定点桅杆应设5根缆风绳,移动式桅杆缆风不得少于8根,禁止设多层缆风。

第530条 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为桅杆高度的。相邻缆风要交错移位。

第三节 结构吊装

第531条 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532条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第533条 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534条 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将绳扣收紧。严禁在卡环下方位销子。

第535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的楔子每边需二只,松钩前应敲紧。

第536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长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时,禁止无缆风校正。

第537条 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第538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第四节 设备吊装

第539条 三角架(三木塔)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止倾倒。

第540条 装运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设备等,应合理搁置,并采取稳固措施。

第541条 用顶升法装车,托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顶升速度应一致,前后应交错进行,高差不宜过大。

第542条 用滚动法装卸车时,滚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滚道的搭设应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应设溜绳。在滚道一侧的车体下面应用枕木垫实。

第543条 使用管子(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的粗细应一致,其长应比托板宽度长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应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544条 旋转法起吊时,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和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采用多根主缆风时,应有调节受力的装置。在滑车组的相反方向应有制动措施。

第545条 采用人字桅杆起板法吊装时,桅杆两腿间的夹角应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应在两腿的中间。桅杆的高度,应为设备长度的。桅杆两腿和设备绞座应放在一起。

第546条 滑行法吊装应遵守下列各项:

1. 两桅杆或四桅杆吊装时,桅杆的前倾或后仰应一致,并选用同种型号同速卷扬机。

2. 设备直径大于3米时应设两套溜绳,其间要有平衡轮调节,使滑车受力一致;设备直径小于3米时,可设一套溜绳,但设备中心线、溜绳与基础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

3. 溜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4. 负载的独脚桅杆倾斜时,应用卷扬机松缆风,并确保缆风受力均匀。

第三十二章 打 桩 工

第一节 桩架的组装和移动

第547条 用扒杆安装塔式桩架时,升降扒杆动作要协调,到位后应拉紧缆风,绑牢底脚。组装时应用工具找正螺孔,严禁把手指伸入孔内。

第548条 安装履带式及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连接各杆件应放在支架上进行。竖立导杆时,必须锁住履带或用轨钳夹紧,并设置溜绳。

第549条 导杆升到75度时,必须拉紧溜绳。待导杆竖直装好撑杆后,溜绳方可拆除。

第550条 移动塔式桩架时,禁止行人跨越滑车组。

第551条 横移直式桩架时,左右缆风要有专人松紧,两个甏头要同时绕,底盘距扎沟滑轮不得小于1米。

第552条 纵向移动直式桩架时,应将走管上扎沟滑轮及木棒取下,牵引钢丝绳及其滑车组应与桩架底盘平行。

第553条 绕甏头应戴帆布手套,手距甏头不得小于60厘米。

第554条 一根钢丝绳头不准同时绕在两个甏头上,若发生克索应立即停车反转解除。

第555条 移动桩架和停止作业时,桩锤应放在最低位置。

第二节 打混凝土预制桩

第556条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

第557条 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速度要均匀,桩身应平衡,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

第558条 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起吊后人员不准在桩下通过。

第559条 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应停止运桩。

第560条 插桩时,手脚严禁伸入桩与龙门之间。

第561条 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校正桩时,用力不宜过猛。

第562条 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563条 锤击不宜偏心,开始落距要小。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位移、桩头严重损失、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564条 熬制胶泥要穿好防护用品。工作棚应通风良好,注意防火;容器不准用锡焊,防止熔穿漏泄;胶泥浇注后,上节桩应缓慢放下,防止胶泥飞溅。

第565条 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第566条 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随时注意桩架、钢丝绳的变化情况。

第567条 送桩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

第三节 灌 注 桩

第568条 桩管深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米以上锁住,方可检查桩管或浇注混凝土。

第569条 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防止拆断时落下伤人。

第570条 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禁止让其自由落下。

第571条 钻孔灌注桩浇注混凝土前,孔口应加盖板,附近不准堆放重物。

第三十三章 机械维修工

第一节 机 械 修 理

第572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第573条 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操作时应错开。

第574条 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

第575条 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扳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主向上不准有人。

第576条 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577条 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第578条 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时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

第579条 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

第580条 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第581条 检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查合格,并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5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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