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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加强当前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的决定

发 文 号:(88)化生字第885号文
发布单位:(88)化生字第885号文

自印度博帕尔事故发生后,我国各级化工部门和光气生产企业都做了大量工作,多数企业在管理上和装置水平上都有了提高,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安全生产(以下简称为光气安全生产)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光气安全生产,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化部门及光气生产企业的领导必须对光气生产安全高度重视。要立足于不发生波及周围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大事故,一定要把光气及光气化的生产装置改造达到安全可靠。
二、从综合防范入手,在组织、管理、教育和技术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工人在生产和检修活动中不发生光气中毒事件。
三、有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时,必须优先安排光气生产中急需消除的隐患和急待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四、在组织光气化产品生产时,必须严格遵守《光气生产安全技术规定》和《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五、加强光气化生产的职工技术培训。凡是从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培训,懂得生产原理,设备结构,安全生产要点,生产过程的危害性,预防事故和发生不正常工况时紧急处理的方法,以及发生事故时的自身防护和抢救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可项岗。严禁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项岗。否则,由此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管理部门的领导负责。
六、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和工艺管道与操作间隔离。周围居民人数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时,应对反应、贮存设备采取分组密门,保持负压。敞开式厂房应制定计划逐步采取远距离操作。并应有一旦发生泄漏时的紧急处理设施,确保泄漏的有毒气体不扩散到车间装置范围以外。
七、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生产车间的厂房,必须按《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进行测定,超标应及时进行检修或技术改造,以消除泄漏。
八、为保证正确掌握操作环境的空气中光气浓度,各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安装光气检测报警仪,并使职工懂得报警仪的使用方法、原理,以便及时发现泄漏,及时处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九、设备要定期检修,受压容器应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进行检查,反应容器检查时要消灭“死角”,不得超期不检。在用的压力容器情况不清的和已知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并立即安排检测,修复或更换。
十、光气化产生装置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消除,本厂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凡危及安全或未作出安排的要停止生产。否则,由此而发生的重大事故,企业未报告由企业负责;企业已报告,主管部门未决策,由主管部门领导负责。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按化工部《关于急性光气中毒抢救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工厂内部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抢救应急演习。企业内部第一次演习,可于1989年初开始进行。企业平时应将本厂不安全因素和急救方法向当地政府、卫生部门和防化兵等有关单位以及周围居民进行详细汇报或介绍。
十二、有光气化产品的企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已投产的企业,执行此项要求有困难的,必须加强装备的安全可靠性措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以保证不发生社会灾害性事故。如有发生,应即书面报告当地政府,要求当地政府在规划中明确不能再建设居民住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文教卫生设施,从外部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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