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最低应符合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涉及2(含)个以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时,应以较严格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为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修定等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企业,包括生产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四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控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下列非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颁发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所属的相对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每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每个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包括从业人员的 、培训、劳动防护用具(品)、保健,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职业卫生,仓库、罐区,安全检修、作业,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厂区道路交通等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有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有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有厂区道路运输货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厂区道路运输货物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下列操作规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法)。
(二)符合或者不低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中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作业规程。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下列安全投入: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从业人员的保健费用;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六)事故隐患整改所需费用;
(七)安全检查工作及其有关器材投入得维护保养的费用;
(八)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九)事故应急救援定期演练的费用;
(十)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
(十一)安全评价所需费用;
(十二)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不少于占本企业从业人员的1%且至少保证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规定,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