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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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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进口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矿山使用。
  第三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可以是产品制造商、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 产品制造商应具备所在国合法经营资格;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产品制造商:

  1.《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营许可证件及其驻国内办事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标准;

  4.产品设计图;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产品照片;

  7.所在国(或经所在国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防爆产品须提交防爆检验报告;

  8.已取得的相关资格证书;

  9.质量保证书;

  10.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文件须经产品制造商签章并提供中译本,技术参数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的被委托授权书或与产品制造商的合同书。

  第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交材料。如需补充材料,应在提出补充材料要求之日起30日补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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