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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发 文 号: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
发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发布日期:1997-05-19
实施日期:1997-05-19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 规范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办煤矿企业,适用本办法。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采矿登记和煤矿建设。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开办煤矿企业的登记、 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开办中外合资煤矿企业和中外合作煤矿企业应符合国家开办涉外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应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办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或进行复采、残采、开采极薄煤层及平衡表外储量的煤矿企业,须有由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

  第六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划定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第七条 开采具有工业价值的与煤共生或伴生的矿产资源,应有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应有保护措施。

  第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有满足煤矿开采需要的经批准的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水源勘探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开办小型煤矿企业应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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