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