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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31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发 文 号:安监总办〔2009〕25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10-01-01

  8.10.2一般的30年

  8.11煤矿事故救援、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8.12本机关的计划、总结、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12.1年度的永久

  8.12.2季度、月份的10年

  8.13本机关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3.1专题的、典型的调查报告、汇总材料永久

  8.13.2一般业务调研材料10年

  8.14 本机关关于出国或出境考察、接待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14.1签订的协议、协定,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永久

  8.14.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工作规则、领导分工、印信启用与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本机关公务员和职工录用、调动、转正、调资、定级、待遇、离退休、职务聘任、人才交流(轮岗)、辞职、复转、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5人事考核、职称评审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9.6人事、培训、教育、工资等方面的管理性文件

  9.6.1重要的30年

  9.6.2一般的10年

  9.7本机关职工名册永久

  9.8本机关人事、工资统计年报永久

  9.9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10对单位、职工表彰的文件

  9.10.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10.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11对本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处分材料

  9.11.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9.11.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12安全生产培训及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2.1认证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2.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9.1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9.13.1注册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3.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10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10.1机关党、团、纪检、工会机构的成立、更名、印信启用与作废、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10.2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报表,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永久

  10.3评比、表彰方面的文件材料

  10.3.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10.3.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10.4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及人员处分、处理材料

  10.4.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10.4.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10.5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党员转正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公务员、职工调动工作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10.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工作的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30年

  10.6.2一般的10年

  10.7民主评议党员、退党等材料永久

  10.8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政纪教育方面的文件10年

  10.9党、团经费收支结存表及经费使用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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