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规范开展智能化煤矿建设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代章)
2020年12月24日
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的规范管理,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专家在煤矿智能化建设中的决策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智能化领域专家的遴选、聘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家的遴选聘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应从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煤炭企业等单位中选取,专业方向涵盖采矿、安全、地质、机电、洗选、人工智能、计算机、通信、管理、技术经济及工程造价等。
第五条专家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奉献意识强,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具有高级职称;
(三)从事煤矿主体专业10年以上,智能化等相关专业3年以上;
(四)原则上以在职人员为主,年龄不超过65岁。
(五)自愿接受、遵守审核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推荐专家人选经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核后,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专家的选择和使用应在考虑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基础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专家应本着科学严谨的专业精神,参与智能化示范煤矿的评估、验收等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意见。
第九条专家享有对煤矿智能化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以及在咨询、评估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不低于5人,专家在开展工作中,对涉及本单位或关联项目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专家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相关工作前,应签署廉洁承诺书。
第十二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敏感信息及技术、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吸纳有关专家。对违反规定的专家,即时移出专家库;对于违法违规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