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1月至10月,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专项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活动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及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共开展集体学习(培训班)53277次(个)、网络新媒体学习83844次,培训451.8万人次,对标对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634961条,印发宣传资料53万余份,报道新闻稿件11346篇。6月15日至30日开展的“全国煤矿安全普法网络知识竞赛”活动,累计有45万干部职工参加,答题267万人次。
(一)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各部门各单位注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学习培训组织工作,采取网络培训、视频讲座、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
一是基本实现全覆盖普法学习。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在较短时间内基本实现了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分类全覆盖式学习培训。国家局组织的五期专题网络视频讲座,受众达37余万人次,其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8213人次、煤矿企业36.8万人次。
二是全方位运用网络新媒体。山西煤矿安监局录制“一规程三细则”系列视频课程,免费在应急管理网络学院山西分院等网络平台投放;制作了监察员安全寄语、以案说法等七个系列线上主题短视频,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展播。国能神东集团利用煤炭远程教育网、“钉钉”网络办公平台举办“一规程三细则”线上培训班,组织分级分类考试。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学习兴矿”APP每天活跃人数达6.7万人,每月按照排名对成绩优秀员工实施奖励。
三是“精准靶向式”培训取得较好效果。河南省平煤神马集团举办“学员上讲台、警示受教育”靶向式培训班,“五职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正副科级干部、技术人员等15名事故责任人不论职务、不分年龄,人人上台发言反思事故教训。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每月举办一期隐患责任人“靶向式”培训班,要求隐患责任人结合岗位职责,围绕本单位安全重点难点,撰写反思检讨材料。四川省乐山市应急局组织煤矿管理人员、职工观看煤矿井下作业视频,让每位职工当场查找视频中的“三违”行为。
(二)多管齐下,创新形式开展宣传警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一是规定动作有深度。山西煤矿安监局在全省50个重点产煤县建立“三进”(进基层、进煤矿、进队组)普法服务基地,举办为期2个月的“一规程三细则”有奖知识竞答活动,以赛促学、学用结合,689家煤矿企业近10万人参加答题,累计答题847万余人次。江苏煤矿安监局组织来自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的8支代表队开展线下知识竞赛。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在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锡林郭勒盟分别举办“准能杯”“乌海能源杯”“胜利能源杯”煤矿企业职工普法知识竞赛,43家煤矿企业、300余名煤矿职工代表参加现场竞赛,近万名煤矿职工通过网络形式参与。
二是自选动作有特色。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及所属驻地监察分局(站)坚持“逢查必宣、逢查必警、逢查必考”,开展监察执法时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性普法教育,以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法律法规政策红线、违法违规法律责任为重点,请事故或隐患责任人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分析事故或隐患原因、责任和教训,相继开展安全法治宣讲69次、警示1600余人、抽考38次。辽宁、陕西、福建、湖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制定《“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评分规则和评分表》,对省内煤矿企业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每月以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通报。青海煤矿安监局聚焦省内高海拔矿区急倾斜三软煤层安全高效开采和默勒矿区永冻层井巷支护难题,邀请专家开展煤矿安全新技术宣讲。
(三)对标对表,紧盯问题组织排查整改。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全面组织各类隐患排查和整改。
一是对标对表检查。中煤大屯公司结合本次活动学习培训的内容,强化系统、责任、规程、现场、资料“五并重”自查,加强采掘头面、零星岗点、偏远岗位检查。山东能源枣矿集团以实现员工自主保安为目标,始终把“安全确认、正确站位、规范操作”作为抓安全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五描述一操作”专项检查和现场抽考,严格规范各级人员上岗标准。辽宁省铁法煤业集团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隐患排查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通过每月标准化检查、各部室的专业检查、安监局夜班抽查、公司集中督查等形式,开展重点部位、重大工程、关键环节隐患“清零行动”。
二是切实抓好整改。山西省晋煤集团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自查自改,常态化“挑刺找茬”找不足,同时积极引进应用井下防爆型执法记录仪,利用执法记录仪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复查工作,“有图有真相”紧盯隐患整改落实。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组织实施“翻旧账”整改行动,整理近三年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清单,举一反三对标排查整改,避免同类隐患重复出现。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针对排查出的恒大煤矿5368采煤工作面冲击地压灾害风险,对照标准规范要求调整后撤终采线位置,及时消除了重大灾害风险。
(四)强化落实,统筹开展督导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专项整治、明查暗访、专项监察、现场检查等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是认真督导检查。贵州煤矿安监局组织4个检查组对19家煤矿企业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共抽考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321人,联合省能源局对贵州煤田地质局实验室进行突击检查,对其未组织开展学法规活动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批评,督促其立即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陕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9个督导检查组,深入9个产煤市和7个企业集团,延伸抽查9个区(县)及3个矿业公司、29处煤矿,组织召开督导检查通报会60余场次。辽宁、湖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专项活动与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开小灶”相结合,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新疆建设兵团应急局、煤矿安监局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实现“一矿一策”督导全覆盖。
二是严肃处罚追责。河北、贵州煤矿安监局建议企业对督查抽考不及格人员重新组织学习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云南煤矿安监局对督导发现的省煤炭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矿活动安排部署走形式、复工复产培训走过场、自查自改不认真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全覆盖考试,17名“五职矿长”因不合格被调离岗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记分考核,自2020年1月至10月份,累计有20名矿长因未认真落实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在全年计分周期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以上,被责令调离矿长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活动存在盲区和死角。活动原定范围是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和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但有些地方未将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活动范围,有些地方对其督促指导力度不够。
二是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国家局抽查发现,有的地区活动开展雷声大、雨点小,一些煤矿企业对活动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部署一般化,实施方案针对性不强,存在上下一般粗问题;有的煤矿企业存在“学、查、改”脱节、用例行年度工作计划代替活动安排、对标自查自改力度不够等现象,没有做到真学、真查、真改。
三是活动精准性需进一步提高。尽管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在“精准靶向式”普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企业针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的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普法方式运用不够广泛和深入,在实现“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管什么、懂什么”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及安全评价、检测、鉴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所有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活动范围,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常态化组织各类普法宣传及警示教育活动。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各项矿山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技术要求,常态化组织分级、分类、分专业学习培训,把对标对表整改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完善本单位普法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本单位普法工作办事机构力量建设,强化法治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三是借鉴推广本次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涌现出“逢查必宣、逢查必警、逢查必考”、执法公开裁定、“一规程三细则”有奖知识竞答、“学员上讲台、警示受教育”靶向式培训班等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研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好法规标准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排查整改工作。
四是持续强化督导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明查暗访、联系督导、检查执法等工作,对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学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标对表排查整改情况加强督导检查,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上级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学习、排查、整改情况加强检查和考核,对于学习培训不认真、自查自改走过场,以及同类事故隐患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应采取绩效考核“一票否决”、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学习、人员调整等手段,督促整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