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行业法规>> 矿山>>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5日

关于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 文 号:矿安综﹝2021﹞36号
发布单位: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
发布日期:2021-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考试机构向各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用于国家层面的考试基础能力建设、考务管理等成本支出;考试费由各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地方考试成本支出。

二、国家矿山安监局委托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作为国家矿山安监局考试机构,承担全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从2021715日起收取考务费,具体标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人科,实际操作考试3/人科(工种)。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三、各地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商核定的标准执行,各省级矿山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尽快确定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并报国家矿山安监局。

四、各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考务费全额缴至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缴款码由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出具。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要向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书面报送上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及收费情况。

五、各省级矿山特种作业考试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六、各省级矿山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全基础司乔铁峰,010-6446343164464044(传真);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翁立佳,010-64463015,电子邮箱:tzzy3015@163.com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

202171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