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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31日

关于组织开展部分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矿安综〔2022〕39号
发布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发布日期:2022-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定于2022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部分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对象及内容

矿用产品、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一)矿用产品。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企业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矿山企业及矿用产品生产维护厂家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以及矿山安全设备系列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等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服务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煤炭开采业或者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要求;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是否按照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技术管理和过程管理;是否违反有关标准规定,擅自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程序和相关内容。

(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煤矿设计阶段是否按照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煤矿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煤矿瓦斯等级;煤矿瓦斯鉴定指标的测点布置、测定方法、测量过程和取值是否符合规定;出现标准规定的情况是否按要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岩层)和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编制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 ,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是否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二、组织方式

(一)企业自检(8月)。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等单位)对照相关矿山安全标准规定开展自检,形成自检报告。

矿山安全标准文本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目录的通知》(矿安综〔2022〕11号)。

(二)监管监察部门抽检(9月至11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安全大检查、明查暗访及日常监管监察工作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牵头,抽调矿用产品、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领域权威专家组成工作组,重点对山西、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四川等地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矿用产品生产厂家等开展现场抽检。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公众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可随时向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督促辖区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结合日常监察工作对辖区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监察。请被抽检地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做好现场抽检工作。

(二)严格执法问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自检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标准的情形,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对企业自检未发现,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抽检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标准的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行政许可、撤销相关安全标志。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8月22日前将联络员名单,于12月1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陈曦,010-64463189;电子邮箱:fgbzc2020@126.com)。活动期间发现的先进典型经验、反面典型案例请及时报送。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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