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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发 文 号:[87]电生字8号
发布单位:[87]电生字8号
木杆、木横担。木杆的梢径除应满足机械强度外,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 150毫米
1千伏以下 120毫米
架空导线的截面,除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外,不应小于下表数值:
架空导线最小截面 单位:平方毫米
见表

第八十五条 变压器容量<=180千伏安时,可用熔断器保护并设有二次计量,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应加遮栏防护,遮栏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八十六条 低压电表及计量装置,可采用立式或表箱。分路在两路及以下时,可不设总闸。
第八十七条 电动机及附属设备(如起动器、开关、按钮等)装设在露天,均应有防雨措施并安装牢因。
第八十八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3千瓦及以上的电动机要配套完善的起动设备,并有可靠的接零保护。
第八十九条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一、二次侧应有熔断器保护。
第九十条 临时照明和节日彩灯的安装要求:
1.工地办公室、工作棚及现场地的临时灯线路,应采用橡皮线,灯具对地不得低于2.5米;
2.灯头与可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300毫米;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可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500毫米;
3.露天应采用防水灯头,与干线联接时,其接点应错开50毫米以上;
4.节日彩灯导线的最小截面,除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外,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导线不得直接承力,所有导线的支持物均应安装牢固;
5.节日彩灯,对地高度小于2.5米时,必须采取安全电压。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第九十一条 电气事故处理原则:
1.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和扩大,消除事故的根源,排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用一切可能办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
3.尽快恢复已停电的设备。
第九十二条 电气事故的处理,应在值班长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在事故处理期间,值班长应坚守岗位组织事故处理。
第九十三条 当事故使开关跳开后,值班人员应先对开关保护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强送电一次,强送电时要注意表计及设备有无异常变化,若有异常情况,应即速拉闸,待查明原因,处理妥善后,方可再行送电。当油开关切断事故三次时,应立即对触头进行解体检查。
第九十四条 当发生变压器过负荷,湿度升高等现象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对负荷进行倒换,或投入备用变压器,保证正常供电。
第九十五条 当出现高压单相接地信号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信号反映,迅速查明接地点,并及时处理,接地故障寻找期间,设备可以继续运行,但这时非故障相对地电压将升高1.732倍,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在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把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九十七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填写事故报告,经值班长签字一份送机动科,一份送生产科,主要内容如下:
1.发生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处理事故的全过程;
2.设备损坏情况,停电范围和时间及恢复送电的时间;
3.由于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保护设备动作情况的鉴定;
5.事故情况的分析及今后的对策;
6.事故处理人姓名、报告填写人姓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程各条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与修改权属电子工业部。
第一百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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