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以下情况在评价报告中第四部分表述:
1)专家组成员或被评价单位对问题的性质有不同意见和看法:
2)专家组成员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条款和依据有不同意见和看法;
3)专家组成员或被评价单位对查评的方法有不同意见和看法。
6.复评
6.1 被评价单位在专家组进行评价后,应根据本单位电网发展、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变化情况,一般2~4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可以采取本单位自查评方式,也可以由被评价单位向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申请,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专家组实施。
6.2 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的复评专家组一般由4~6人组成,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评价项目可以根据上一次评价情况选择,由组长与被评价单位协商决定。
6.3 国家电力公司接到复评申请后,指定专家组组长,组长在与被评价单位协商后,根据工作任务提出专家人数和专业,由国家电力公司与组长共同确定专家人选。
被评价单位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可以提出本单位所希望的组长和专家名单。
6.4 复评的其他程序及要求参照初次评价进行。
6.5 被评价单位也可以申请对所有评价项目复评,查评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评价相同。
7.费用
7.1 被评价单位在专家组评价前,需要进行咨询的,可以自行邀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咨询费用由双方商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推荐和认可的中介机构,咨询费用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
7.2 专家组成员的评价工作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由被评价单位支付:
1) 专家组组长300元/日
2) 专家组成员200元/日
7.3 专家组成员由所在地到被评价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评价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由被评价单位承担,其中住宿费用不超过300元/日,伙食费用不超过100元/日。
7.4 评价报告的印刷费用及其他杂费由被评价单位承担。
7.5 除以上专家所需费用外,国家电力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