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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