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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第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1-21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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