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第9号令)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统一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要求,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进网作业电工按作业电压和种类的不同,分为: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特种电工。
第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第二条规定的分类,分别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本大纲的规定。
第四条进网作业电工经过技术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按本大纲规定,组织考核。
第五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六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应注重实际能力的提高。培训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学日程。培训可采用课堂讲授、电化教学、现场教学、作业演示、作业实习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考核,应以教学内容为依据,结合作业需要进行命题考核。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作业等方式进行。
《电气工人技术考核问答丛书》可作为考核命题的试题库。
第八条低压电工培训、考核范围:
(一)电气理论知识
1、电工学基础知识;
2、低压电器控制、保护装置工作原理、构造及功能;
3、电气参数测量基本知识;
4、低压电气设备选配知识;
5、防雷、绝缘、接地基本知识;
6、低压电网运行知识;
7、预防触电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