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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发 文 号:电监会12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6-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电力监管信息:
    (一)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
    (二)电力监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电力监管各项业务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和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公开电力监管信息的建议。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监管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十条 电力监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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