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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能源部
发布日期:1991-04-20
实施日期:1991-04-2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监察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确保煤炭、电力安全生产与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煤炭、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建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强有力的安全监察体系,对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炭、电力行业各生产、基建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权
  
  第4条 各总公司、网局、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各总公司、网局、省局必须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向其下属企业逐级派出安全监察机构。
  
  第5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同时在安全监察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6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7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一)参加制定本企业的长远安全规划和计划。
  
  (二)对所在部门和所属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专业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仪表的使用及工程质量、设备质量与有关安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与参加安全大检查,调查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
  
  (五)调查处理事故,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督促制定与落实防范措施,并按期将查处结果上报。负责统计分析事故,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六)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七)掌握或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并检查上述两项工程的完成情况。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九)开展安全目标管理,对工程质量、产品质量、质量达标和企业评优升级等工作,参加审核、考评,安全评价具有否决权。
  
  (十)与群众团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搞好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
  
  (十一)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设计、投产验收。
  
  (十二)表扬和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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