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现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近期印发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委〔2021〕12号),并结合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28日
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风险,遏制危化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及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一年的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以下简称集中治理),电力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持续健全,“四个安全”工作理念不断强化。到2022年底,集中治理电力企业覆盖率达到100%,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依规备案率达到100%,全国公用燃煤电厂液氨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工程完成率达到100%。
二、集中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
各单位要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等规定深入排查危化品安全风险,重点围绕以下两类突出问题和四个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开展排查整治。
1.政治站位不够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不深入,管理人员不了解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不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问题,未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
2.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片面追求发展效益而未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存在安委会运转不正常、党组织会议和办公会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等问题。
3.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液氨等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治理推进迟缓。
(二)电力企业主体责任未真正落实问题
4.责任体系不完善,责任分配不清、履职标准不一、违规追究不严。
5.安全投入无保障,以各种理由减少危化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经费。
6.人员能力不过硬,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等不满足危化品安全生产需要。
7.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危化品 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
8.应急力量不充足,未建立危化品应急预案体系,未开展应急演练,未与当地相关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等。
9.登记备案不合规,企业储存超过临界量的液氨、天然气、柴油、氢气、液氯等危化品,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未准确评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等。
10.安全设施不完备,危化品储存区域未装设监测报警、视频监控、防火防爆、防护隔离等安全设施,或设施失效。
11.专用场所管理不当,危化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的堆放区域划分不清,存在多品种混合堆放的问题;未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造成危化品来源不可溯、去处无法查。
12.本质安全水平低下,危化品外部安全距离不达标,老旧装置泄漏风险大,未向周边单位人群告知失事后果和防范应对措施等。
13.使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健全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4.操作管理不严格,“两票”制度执行不到位,操作步骤不明晰,安全措施落实不认真。
15.运输安全责任不明确,危化品运输工具进入电力企业管理范围后的安全管理界面不明,责任划分不清;未严格审查外委运输单位的资质许可或管理能力,未及时制止危化品运输超装超载等违规行为。
16.接卸管理不严格,接卸危化品时未检查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违规在天气恶劣、环境复杂或周围有明火的情况下开展接卸作业。
17.废弃堆放管理混乱,长期堆放危化品废弃物,贮存和处置设施未经安全评估。
18.废弃处置违反规定,未主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存在非法转移、倾倒、丢弃、处置等问题。
(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全面梳理本企业各领域、各品种的危化品情况,掌握危化品位置、品名、数量、危害特性等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依规开展辨识评估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规定,对本企业危化品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安全评估,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排查评估危化品运输、接卸、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等级。
(三)实施分类清单管理
各电力企业要对危化品安全风险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情况分别采取“消、降、控”策略,即能够立即消除的,要通过治理及时彻底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增加安全系数;暂时无法消除或降低等级的,要落实严格管控措施,防止风险升级、隐患恶化。电力企业要建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化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其中,对于构成重大以上安全风险或重大危险源的,电力企业要建立风险隐患和治理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格式见附件),实施清单化管理,治理一个、销号一个;对于不构成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的,电力企业要落实责任和措施,严格管控。各电力企业要定期将“两个清单”报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管辖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强化安全监督指导
国家能源局统一领导电力行业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规定,落实电力行业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在治理期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电力企业,开展“四不两直”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加快推进危化品安全风险治理、特别是尿素替代液氨改造工程,对存在集中治理推进不力等问题的企业严肃处理,并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四、进度安排
本次集中治理自2022年1月开始,到2023年1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
2022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本方案。1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单位的集中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摸排阶段(2022年2月)
2022年2月,各电力企业要完成自查工作,摸清搞准危化品情况,建立危化品台账和“两个清单”;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及“两个清单”报告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3-12月)
各电力企业要制定危化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员、完成时限、资源保障等,加快推进治理工作,务必实现闭环管理。其中,全国公用燃煤电厂的液氨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工程要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液氨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工程要于2024年底前完成。在重大危险源完成改造之前,电力企业要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管控安全风险。2022年3月20日、6月20日和9月20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派出机构要分别将集中治理阶段性情况及最新“两个清单”,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
各单位要全面系统总结集中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典型经验和成熟做法,大力推广先进应用,并形成制度性成果,建立危化品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2023年1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派出机构要将集中治理总结报告和最终的“两个清单”,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批准部署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推动集中治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进一步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附件: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及治理措施清
单
附件
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及治理措施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理位置 | 所属集团 | 涉及危化 品名称 | 重大安全风险或重大危险源简述 | 治理措施简述 | 计划 进度 | 当前治理进展情况 | 是否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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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如危化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则在“重大安全风险或重大危险源简述”栏中,填写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并在“是否备案”栏中填写备案情况;如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属于重大安全风险的,则在“重大安全风险或重大危险源简述”栏中填写重大安全风险相关情况,并在“是否备案”栏中统一填写“不构成”。
2. 在“治理措施”栏中,简要填写治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3. 在“计划进度”栏中,填写重要形象进度时间节点。
4. “地理位置”填写到县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