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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5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公通字[2009]46号
发布单位: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9-2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l、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 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 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 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 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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