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987年10月28日 机委质[1987]178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三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是我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
(1)机械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
(2)火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等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
(3)其它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结合我委“行业归口,宏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国家机械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决定。
(四)组织指导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网”、“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活动。根据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五)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技术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技术鉴定。
(六)对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
(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和学术论文交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
(八)参与重点企业的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九)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反馈。
(十)指导企业加强现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委属安全技术研究所、压力容器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教育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接受国家机械委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领导及归口管理,定期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此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三)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行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
经费。监督检查企业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本地区大、中型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参与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按时向机械委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第一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和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坟墓,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馈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承包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五)认真组织好月、季和节假目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经费的合理使用,按要求比例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八条 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保证本车间职工在生产地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五一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个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工人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的
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工作之前,必须进行
并经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
(四)组织制定本车间负责的临时任务和检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四)领导本工段开展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好日、周检查、消除隐患。
(五)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副厂长、总师、副总师、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主持制定,并报上一级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班(组)长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
,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中的安全。
(三)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情况。
(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
第三章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计划部门。
(一)编制生产计划时应按上级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比例的规定,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二)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三)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四)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技术、科研部门:
(一)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
(二)负责对安全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三)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四)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二)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的鉴定、验收。
(三)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基建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委颁发的有关“三同时”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负责对生产性厂房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从工厂更新改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年度10~20%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动保护费用,并单位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按照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规定,负责拨给按每个职工每年2~3元的
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工资和职工教育部门:
(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二)通过安全技术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
,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
,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
(三)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技术教育课程。
(四)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惩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安全技术部门的意见和上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区别情况实施经济处罚。对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奖金。
第十八条 供销、物资、储运部门。
(一)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仪器和材料。
(三)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危险物品的储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
(一)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二)做好炊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部门:
(一)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推行现代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性评价,找出重点,进行控制。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
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八)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搞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和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
(九)参加新建、改建、引进、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制定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 消防保卫部门: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二)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
,组织好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
(五)组织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九)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和科研工作,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促进生产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相应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二十五条 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开展以防火防爆为重点,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究,安全技术科研成果要严格进行技术鉴定后才能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设计院(所)要在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专业性设计安全规范和工艺安全规程,报委审批后颁发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械委系统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设置安全技术课程,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设立安全工程专业。
第二十九条 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教育室,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仪器和宣传教育器材,开展正规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其费用应按照委的规定每人每年按2~3元提取。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
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
,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位操作,对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调动工种人员,必须做好转工或转岗
。对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教育。
第三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或驾驶证,才能独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驾驶。对已获证人员,还要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及企业各级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提请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制定检查表。检查时间要明确,职责要清楚,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用电报或电话在24小时之内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伤亡、火灾及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