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行业法规>> 机械>>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9日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发 文 号:机生字[1985]60号
发布单位:机械部
发布日期:1985-05-10
实施日期:1985-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乙炔发生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低、中压乙炔发生器及乙炔管路(低压:工作庄力<0.2公斤力/厘米,中压:0.2公斤力/厘米≤工作压力≤1.5公斤力/厘米)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关于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制造、验收

  第五条乙炔发生器设计、制造、验收按JB/GQ9004-84机械工业部机床工具工业局企业(联合)标准-水入电石式和接触式低、中压乙炔发生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乙炔发生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过审查鉴定,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产品出厂时,要有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操作乙炔发生器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熟练地掌握乙炔发生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条禁止在超负荷或超过最高工作压力和供水不足的条件下使用乙炔发生器。

  第九条乙炔发生器安放位置应与明火、散发火花点以及高压电源线保持隔开距离在5米以上。

  第十条乙炔发生器和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时,如发生冻结,只允许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禁止用明火或者用烧红的铁去加热,更不准用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物体敲击。

  第十一条乙炔着火,宜采用干黄砂、二氧化碳灭火剂或干粉灭火器扑火。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剂扑火。

  第十二条接于乙炔管路的焊(割)矩或一台乙炔发生器要配制两把以上焊(割)矩使用时,每把焊(割)矩都必须配置一只岗位回火防止器,禁止共同使用一只岗位回火防止器。使用时要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使用乙炔气时,当管路中压力下降过低时,应及时关闭焊(割)矩,严禁用氧气来抽吸乙炔气,以免造成负压导致乙炔发生器发生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的电石尺寸应符合HG-737-75《电石》标准。严禁将尺寸小于2毫米及大于80毫米的电石装入料斗。排水式(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电石尺寸应在25~80毫米范围之内;

  滴水式乙炔发生器和大型投入式乙炔发生器所使用的尺寸应在8~80毫米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乙炔发生器每次装电石后,使用前应将发生器内留存的混合气体(乙炔与空气)排出,使用时,装足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发气室积存的灰渣。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