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行业法规>> 机械>>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9日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发 文 号:机生字[1985]60号
发布单位:机械部
发布日期:1985-05-10
实施日期:1985-05-10

  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

  第十六条乙炔发生器(包括卸压阀、回火防止器及用户岗位回火防止器)的检查与清洗工作,每周应进行一次。保证水位正常,逆止阀灵敏可靠,不泄漏,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检修时,需要进行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对固定站式乙炔发生器(包括乙炔管道),其安装、改装、大修必须符合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乙炔发生器站,其站内设备检修清理之前,必须对设备内部、检验部位、周围环境进行乙炔微量分析,空气中乙炔含量低于0.3毫克/升时方可进行。设备检修清理后,必须用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顺次吹洗所有的设备和管路,然后取样化验。经吹洗后出口气体中氧气含量不超过4%时为合格。

  第五章 电石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电石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4、6、7、8各章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搬运电石桶时,应使用专车并加信号标志,轻搬轻放,不要滚动或扔摔。在雨雪天运输电石时,要确保有防潮湿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开启电石桶时,不应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工具。即使是空桶,在没有进行处理前也不要接触明火,更不能直接焊接和切割。

  第二十三条电石库应保持干燥,严禁把取暖管、自来水管通过库房。库内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或将照明设备装在室外,通过玻璃反射照入室内,电灯开关应采用封闭式。

  第二十四条电石渣坑必须有坑盖盖严;严禁将没有分解完的电石碎块及粉沫倒入渣坑内;掏渣时不准使用钢铁工具碰撞;并在周围悬挂“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燃烧中的物品通行”、“危险”等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建立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乙炔发生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维护检修制。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