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
第十六条乙炔发生器(包括卸压阀、回火防止器及用户岗位回火防止器)的检查与清洗工作,每周应进行一次。保证水位正常,逆止阀灵敏可靠,不泄漏,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检修时,需要进行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对固定站式乙炔发生器(包括乙炔管道),其安装、改装、大修必须符合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乙炔发生器站,其站内设备检修清理之前,必须对设备内部、检验部位、周围环境进行乙炔微量分析,空气中乙炔含量低于0.3毫克/升时方可进行。设备检修清理后,必须用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顺次吹洗所有的设备和管路,然后取样化验。经吹洗后出口气体中氧气含量不超过4%时为合格。
第五章 电石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电石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TJ31-78《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4、6、7、8各章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搬运电石桶时,应使用专车并加信号标志,轻搬轻放,不要滚动或扔摔。在雨雪天运输电石时,要确保有防潮湿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开启电石桶时,不应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工具。即使是空桶,在没有进行处理前也不要接触明火,更不能直接焊接和切割。
第二十三条电石库应保持干燥,严禁把取暖管、自来水管通过库房。库内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或将照明设备装在室外,通过玻璃反射照入室内,电灯开关应采用封闭式。
第二十四条电石渣坑必须有坑盖盖严;严禁将没有分解完的电石碎块及粉沫倒入渣坑内;掏渣时不准使用钢铁工具碰撞;并在周围悬挂“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燃烧中的物品通行”、“危险”等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建立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乙炔发生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维护检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