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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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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88〕冶安环字第366号
发布单位:〔88〕冶安环字第366号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1988年4月22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366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烧结球团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烧结球团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烧结球团厂(车间、下同)的设计、施工安装、生产、维修和管理。
1.3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其安全防护装置劳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现有企业的所有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在问题解决以前,应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1.5厂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分别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和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业务部门对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和劳动卫生负责。
1.6厂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1.7对新入厂的职工的代培实习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特殊工种的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基础知识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1.8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应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2.1厂址选择,必须防止洪水、海潮、飓风等危害;避开断层、流砂层、淤泥滑、天然溶洞等不良地质地段,主要厂房及烟囱,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否则,应采取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建厂。
2.2新建的烧结球团厂,应位于居民区及工业场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m。
2.3烧结室和球团焙烧室的主厂房的配置,应与季节盛行风向相垂直。厂区办公、生活设施应设在烧结机或球团焙烧机(窑)季节盛行风向上风侧100m以外。
2.4烧结机、单辊破碎机、热筛和球团焙烧的尾部位设有起重设施和检修用的运输通道。
2.5采用热振筛的机尾返矿站和环冷机、带冷机的尾部均应设在+/-0.0平面以上。
2.6皮带运输机通廊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2m,热返矿通廊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6m;通廊倾斜度为8~12度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度时,应设踏步。
3基本规定
3.1一般安全要求
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设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或其他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3《安全标志》的规定。
3.1.2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4053.4—3.1.3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得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或靠近铁道。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1.4皮带机、链板机需要跨越的部位应设置过桥,烧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应设置中间过桥。
3.1.5水封槽上和水沟上应设安全篦条或盖板。
3.1.6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3.1.7吊装孔必须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告标志。
3.1.8行车及布料小车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两端应设有缓冲器和清轨器,轨道两端应设置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3.1.9厂房内、转运站、皮带运输机通廊,均应设有洒水清扫或冲洗地坪和汗水处理等设施。排水沟、池应设有盖板,砂泵坑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
3.1.10应建立操作牌、工作票制度,以及停送电和安全操作确认制度。
3.1.11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3.1.12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3.2通讯、信号、仪表
3.2.1厂、车间、主要操作室和岗位之间,应设有上下相互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高处作业和噪声超过85dB(A)的作业环境,应采用对讲机。
3.2.2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及安全防护设施:
a.煤气、空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b.空气冷却器和水冷装置的水压降信号,油冷却器油压降信号,稀油润滑系统的油压降信号;
c.抽风机轴承、电机的温升信号,球磨机、捧磨机轴承温升信号;
d.事故信号(音响及色灯);
e.单机远动的设备和联锁锁系统的设备,应设置预告和启 动信号。
3.2.3主抽风机室应设有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的信号报警装置。煤气加压站和煤气区域的岗位,应设置监测煤气泄漏的显示和报警装置。
3.2.4在有粉尘、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下工作的仪表,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护型的,并安装在仪表柜(箱)内。
3.2.5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选用防爆或隔离火花的保安型仪表。
3.2.6测量潮湿气体的导压管、蝶阀以及低温易凝介质的管路,应采取保温或伴热措施。
3.2.7对粘稠性介质、含固体物介质、腐蚀性介质或在环境温度下可能汽化、冷凝、结晶、沉淀的介质,应采用隔离式的测量仪表。
3.2.8仪表系统的接地(包括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屏蔽接地以及保安仪表接地等)应符合合国家有关规定。
3.3防火、防爆
3.3.1应设有完整的消防水管路系统,确保消防供水。
3.3.2主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有与消防站直通的报警信号或电话。
3.3.3厂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必须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见表

3.3.4各类建构筑物所配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类建构筑物配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
见表

注:建筑的面积,乘以表中的系数,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数。
3.3.5配电室、电缆室(电缆垂直通道),油库和磨煤室,应设有烟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宜与强制通风系统联锁;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电缆穿线孔等建筑措施。新建、改扩建的大型烧结球团厂的主控室,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火警的装置。
3.3.6机头电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3.3.7煤气加压站、油泵室、油罐区、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严禁明火。在上述地点动火,必须征得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折防护措施。
3.4动力设施
3.4.1厂内各种气体管道应架空敷设。易挥发介质的管道及绝缘电缆,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3.4.2各燃气管道在厂入口处,应设总管切断阀。燃气管道禁止与电缆同沟敷设,并应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3.4.3应有蒸汽或氮气吹扫燃气的设施,各吹扫管道上,必须设防止气体串通的装置。
3.4.4厂内使用表压超过100000Pa10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它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标志,以区别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
3.4.5管道的涂色,应符合GB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
3.4.6使用煤气,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制定高、低压煤气报警限量标准。
3.4.7煤气管道应设有大于煤气最大压力的水封和闸阀;蒸汽、氮气闸阀前应设放散阀,防止煤气反窜。
3.4.8煤气设备的修和动火、煤气点火和停火、煤气事故处理和新工程投产验收,必须执行GB62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4.9厂内供水应有事故的供水设施。
3.4.10水冷系统应按规定要求试压合格,方可使用。水冷系统应设流量和水压监控装置,使用水压不得低于100000Pa,出口水温应低于50℃。
3.4.11最低气温在0℃以下场所,对间断供水的部件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4原料
4.1原料场应有下列设施:
a.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b.防扬尘设施;
c.停机或遇大风紧急情况时使用的夹轨装置;
d.车辆运行的警告标志;
e.升降、回转、行走的限位装置和清轨器;
f.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设接地良好的裸线防护网,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4.2原料场卸车设施的中和混匀设施的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检修作业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b.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必须架设防护网;
c.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应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应锁闭并设置路挡。
4.3堆取料机和抓斗吊车的走行轨道,两端必须设有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时,其下沿距料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4.4原料仓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堆料高度应保证抓斗吊车有足够的安全运行空间,抓斗处于上限位置时,其下沿距料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b.应设置挡矿墙和隔墙;
c.容易触及和移动式卸料漏矿车的裸露电源线或滑线,应设防护网,上下漏矿车处必须悬挂警告牌或信号灯。
4.5运转中的破碎、筛分设备,禁止打开检查门和孔;检查和处理故障,必须停机关并切断电源和事故开关。
4.5运转中的破碎、筛分设备,禁止打开检查门和孔;检查和处理故障,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和事故开关。
4.6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4.7气力输送或罐车送达的终点矿槽应予密闭,其上部应设置余压消降装置和除尘设施。
4.8检修吹灰机和罐车的罐体,以及打开罐体装料孔,必须预先打卸压阀。
5 配料、混合
5.1配料矿槽上部移动式漏矿车的走行区域,严禁人员行走,其篦板应保持完整。
5.2粉料、湿料矿槽倾角不应小于65度,块矿矿槽不应小于50度。采用抓斗上料的矿槽,上部应设篦板。
5.3矿槽出现棚料时,在采取护措施之前,严禁进入矿槽处理。
5.4配料圆盘应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
5.5严禁潮料和生料进入热返矿槽。
5.6进入圆筒混合机检修和清理,应事先切断电源,采取防止筒体转动的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6烧结
6.1新建、改扩建烧结机和圆辊人料机和反射板,应设有机械清理装置。
6.2点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置备用的冷却水源;
b.应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
c.烧咀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
6.3点火器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事先切断煤气,打开放散阀,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残余煤气。
b.取空气试样作一氧化碳和挥发物分析,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与容许作业时间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见表

注: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两小时以上。
c.检修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设专人监护。
d.与外部应有联系信号。
6.4烧结机点火之前,应进行煤气引爆试验;在烧结机燃烧器的烧咀前面,应安装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
6.5烧结平台上严禁乱堆乱放杂物和备品备件,每个烧结厂房烧结平台上存放的备用台车,不得超过5台,载入电梯不得用作检修起重工具。
6.6在台车运转过程中,严禁进入弯道和机架内检查。检查时应索取操作牌,停机、切断电源,挂上“严禁启动”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6.7更换台车必须采用专用吊具,并有专人指挥,更换栏板,添补炉篦条作业,必须停机进行。
6.8应设有自动清理台车篦条粘矿的机械装置。
6.9主抽风机室高压带电体的周围应设围栏,地面敷设绝缘垫板。
6.10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并采取隔音和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保持严密,防止漏气。
6.11进入大烟道之前,应切断点火器的煤气,关闭各风箱调节阀,断开抽风机的电源。进入大烟道检查或检修时,应在人孔处设专人监护,确认无人后,方可封闭各部入孔。
6.12进入单辊破碎机、热筛,带冷机和环冷机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7球团
7.1进入磨机检修时,必须与上下岗位联系好,停电并挂上“禁止启动”的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7.2重油的贮存与输送就符合下列要求:
a.油罐周围应设防火围墙或铁丝网,并应定期检查和维修;
b.油泵室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c.油管建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
d.管内油速不得超过4m/s,油管应采取伴热和保护措施;
e.吹洗油管路时,必须关闭各计示仪表通路及油泵两端的阀门;
f.油罐内最低油位不得低于加热器顶面的高度;
g.加热用的蒸汽应使用饱和蒸汽,不得使用过热蒸汽。
7.3煤粉制备与输送应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的;
b.磨煤室周围应留有消防车通道;
c.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的管道,应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并应有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应考虑泄爆时不致危及人员和设备;
d.贮煤罐停止吹煤时,煤在罐内贮存的时间:烟煤不得超过5h,其它煤种不得超8h,罐体结构就能保证煤粉从罐内完全自动流出;
e.当控制喷吹煤偻的阀门或仪表失灵时,应能自动停止向球团焙烧炉内喷吹煤粉并报警;
f.煤粉燃烧器和煤粉输送管道之间,应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停止喷吹烟煤时,应用氮气吹扫;
g.煤粉管道停止喷吹煤粉时,应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停止喷吹烟煤时,应用氮气吹扫;
h.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低于80℃贮煤罐、布袋降尘器中的煤尘,温度应低于70℃,并应应有温度记录和超温、超压警报装置;
i.检查煤粉喷吹设备时,应使用铜质工具。
7.4竖炉点火时,炉料应在喷火口下缘,严禁突然送入高压煤气。
7.5在竖炉炉口捅料或更换炉篦,必须停炉操作。
7.6竖炉应设有双安全通道,通道倾斜度不得超过45度。新建、改扩建的竖炉应设升降机。7.7进入干燥炉作业,必须预先切断煤气,并赶净炉膛内残存的煤气。
7.8回转一窑一旦出现裂缝、红窑,应立即停火。在回转窑全部冷却之前,应继续保持慢转,停炉时,应将结圈和窑皮烧掉。
7.9拆除回转窑内的耐火砖和清除窑皮时,应采取防窑倒转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8电气安全与照明
8.1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并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所在地区安全用电的规定执行。
8.2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8.3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是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8.4烧结机厂房、烟囱、竖炉等,应设有避雷装置,双烟道囱底部应设隔墙,防止窜烟。
8.5重油、煤粉等的金属罐区,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6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8.7厂房自然采光和照明,应能确保作业人员工作和行走的安全。
8.8设置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应符合表4的规定。
设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见表

8.9车间工作场所照明器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有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b.在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的场所,灯具应加保护网和采取振措施;
c.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灯具。
8.10需要使用行灯照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得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得超过12V。
9起重与运输
9.1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应遵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03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9.2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必须装设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启动、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
9.3严禁吊物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空通过,运行中的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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