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217号
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217号
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以适当的处理。
一、直接责任,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二、主要责任,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第35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要求,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36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以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尽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事故结案
第37条 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予结案。
第38条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须经本企业安全部门批准;
二、重伤事故,须经本企业领导人批准,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按隶属关系的不同,报主管部门审查(双重领导企业的报主管部门)由同级政府或劳动部门批准,最后向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第39条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五、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六、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九、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十二、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上述全部资料报主管部门一份归档。
第40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应分别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41条 企业和安全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档案经办人,都应在档案的封面上签字(盖章),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42条 事故档案对于分析具体事故教训,掌握事故的发生规律,研究消除事故的具体措施均具有重要意义。事故档案的作用如下:
一、是
的生动材料;
二、 事故档案生动地揭示了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管理缺陷、 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对生产、设计、科研和教学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 是安全立法的重要依据,是指导人们消除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力工具;
四、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原始资料。
第43条 建立制度,认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八章 事故统计及其分析
第44条 事故统计是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大量的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从而揭示事故产生的规律,为防止事故发生指明方向。
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如实反映企业中的安全状态和伤亡事故情况,有下述重要意义:
一、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定工作计划、指导生产、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便于比较各行各业劳动保护工作水平,考核各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三、可与国外进行对比,促进安全工作现代化;
四、为安全方面的教育、训练、教学及科研指明具体方向。
第45条 独立经济核算的基层厂矿(工程公司)必须按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见附件4),当月事故统计报表应在次月3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并要有事故的月情况分析和季统计分析。企业主管部门应填写“综合月报表”(见附件5、6)逐级上报,如当月无重伤、死亡事故,应在综合月报表中注明。
第46条 省冶金厅(局)根据上述月报表,填写本系统的“综合月报表”,于次月10日内上报至冶金工业部。“综合年报表”于次年1月20日上报。
第47条 在伤亡事故中负伤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企业主管部门如果在报出“事故综合月报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补报资料,可以不再更正和补报,但应该在报送“综合年报表”时予以补正。
第48条 在填报事故月报表时,业别按基层厂矿的生产性质和生产任务分组分别填报。生产性质按归属冶金工业部的某个生产司(局)填报,即分为:地质、矿山、钢铁、基建、机修、黄金、其他,共7组。
生产任务划分为下述10组:
一、地质勘探;
二、矿山(含选矿厂);
三、钢铁冶炼:包括炼铁、炼钢、连铸等;
四、金属轧制:包括轧钢、铸管、焊管等;
五、原料加工和辅助材料:烧结、焦化、铁合金、耐火、炭素等;
六、机械加工:包括冶金炉修理;
七、运输;
八、建筑:包括筑炉、土建施工、安装、水泥预制、金属结构加工等;
九、其他辅助生产:包括动力、煤气、压气、供电、供水、制氧、计器、计控等;
十、其他部门:机关、医疗卫生、教育、生活福利等。
第49条 事故类别,指直接使职工受到伤害的原因,应按下列标准统一掌握:
一、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覆等);
三、机器工具伤害(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四、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五、触电(包括雷击);
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刺割(指机器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如钉子扎脚、尖刀物划破等);
十、高空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以及从平地上坠入坑内等);
十一、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和土石塌方等);
十二、冒顶片帮;
十三、透水;
十四、放炮;
十五、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十六、瓦斯爆炸(包括煤尘爆炸);
十七、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
十九、中毒和窒息(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等中毒);
二十、其它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第50条 伤害部位系指:头、脸、眼、鼻、目、耳、牙、上肢、手指、下肢、脚趾、肩、躯干、皮肤、粘膜、内脏、血液、神经末稍、中枢神经。
伤害种类系指:挫伤、创伤、刺伤、擦伤、骨折、脱臼、灼伤、电伤、冻伤、腐蚀、异物、中毒、窒息、听力衰减。
第51条 事故原因(见附件4)分为三类(11条):物质原因、 人为原因及管理原因。三方面原因可以同时存在,应分别填写。
第52条 月报表应按下述要求填报:
一、本月共计发生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次,伤亡事故 次,其中重伤事故 次,死亡事故 次,重大伤亡事故 次,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次,总计死亡 人,重伤 人次,轻伤 人次。
二、本月平均职工人数 人,主要产品产量(只填铁矿石、钢铁、钢材总量) 万吨。
千人死亡率=(本月死亡人数)/(本月平均职工人数)×1000
千人负伤率=(本月重伤人次+本月轻伤人次)/(本月平均职工人数)
×1000
三、负伤人员在本月内歇工总数 工日。
四、本月事故经济损失 万元。
属于公司(包括相当于公司的大厂)和省冶金厅(局)填报的,除上述四类指标外,还应按业务分组(参看第48条)填报下列指标:
一、事故频率=(本月事故伤亡总人次数)/(本月平均职工人数×本月实际天
数×8)×10[6]
本月负伤人员歇工总日数+(死亡人数×7500)
二、事故严重率=───────────────────────×10[2]
本月平均职工人数×本月实际天数
三、按主要实物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每100万吨钢(铁、矿石、钢材等)的死亡率=
(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6]
第53条 填写报表要求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内容齐全。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字迹清晰。并要经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54条 在准确收集事故资料的基础上,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图解分析:
一、主次图,亦称排列图,可以找出伤亡事故的重点所在;
二、因果图,亦称鱼刺图,可用来分析事故的原因;
三、控制图,企业伤亡人次数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统计,可发现其变化趋势,进行控制;
四、频率和严重率曲线;
五、 逻辑图,按危险因素转化为事故的各种条件及内在联系的逻辑关系绘图,便于查出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六、事故分布图,按操作过程方式或地点统计。
第九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55条 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
一、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质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二、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作出全面鉴定,恰当的评价其危险程度;
三、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56条 在拟定防范措施时,为了摸清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应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
一、接受本单位的事故教训,针对其危险因素,采取措施;
二、对本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比,提出改进方案;
三、将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措施;
四、对现有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使其处于有效状态。如对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过卷、超负荷及行程限制器,各种运输车辆的转向、制动、连接及灯光、音响、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和绝缘设施,避雷和静电接地设施,防护用具,防火装置,通风装置以及其他隔离、密闭、抗爆、泄爆、联锁、自控等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测定;
五、利用各种技术资料,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其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例如对伤亡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各种可能性,提出改进措施;又例如对受压容器进行强度校核,确定合适的工作压力,对各种重要的部件的安全系数进行认真校核,防止事故发生等;
六、对重要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测,如对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在作业场所的浓度分布、粉尘浓度、高温、低温、辐射、静电、漏电等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57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当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58条 必须规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落实各项措施,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防范措施的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记入《调查报告书》。
第59条 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以厂长为主,会同工会主席及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且在《调查报告书》和《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60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61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第62条 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注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
身面积1/3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
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
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的;
七、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
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
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
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附 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