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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9日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

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
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1 总 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冶金企业尘肺病人的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治尘肺病,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的原则、指标和管理对策。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各类尘肺病人。
  
  2 引用标准

  GB 5906 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 语

  3.1 尘肺病

  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3.2 尘肺病人劳动能力

  系指尘肺病人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的生理能力。

  3.3 肺功能

  系指人体肺脏与外界空气进行气体交换的能力。其中包括通气、弥散与换气功能。

  3.4 胸部X线表现

  系指尘肺病人胸部X线片上尘肺阴影,肺气肿及胸膜改变所见。

  3.5 临床检查所见

  系指尘肺病人自觉与他觉检查所见。主要包括对尘肺病人气短出现情况及胸部望、问、叩、听等表现程度。

  3.6 肺活量

  系在最深吸气后作最大一次呼气的气量。通常以VC表示。

  3.7 一秒率

  一秒钟用力呼气的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通常以FEV{1}%表示。

  3.8 小气道

  系指内径<2mm以下的周围细支气管。

  3.9 25—7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25—75%表示。

  3.10 75—8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75—85%表示。

  3.11 25%肺活量最大呼气流量,通常以V25表示。

  3.12 尘肺合并症

  各期尘肺病人同时患有对呼吸系统有临床意义的有关疾病。
  
  4 分级原则

  4.1 以X线诊断分期、肺功能测定指标、临床体征表现、尘肺合并症、尘肺病人年龄为分级依据。

  4.2 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为原则进行分级,建立“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治疗”的分级与 。
   4.3 在分级指标中,具备其中一项者,即可定为该级。年龄超过该级者,按自然晋级管理。
  
  5 分级指标

  5.1 Ⅰ级管理

  5.1.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0”级。

  5.1.2 临床基本无合并症。

  5.1.3 年龄小于60岁者。  

  5.2 Ⅱ级管理

  5.2.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Ⅰ”级。

  5.2.2 临床有偶发的合并症,生活可以自理。

  5.2.3 年龄在61~70岁之间者。

  5.3 Ⅲ级管理

  5.3.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Ⅱ”级。

  5.3.2 临床有频发的合并症,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5.3.3 年龄在71~75岁之间者。

  5.4 Ⅳ级管理

  5.4.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Ⅲ”级。

  5.4.2 临床有严重合并症,生活不能自理。

  5.4.3 年龄在76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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