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冶金企业尘肺病人的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治尘肺病,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的原则、指标和管理对策。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各类尘肺病人。
2 引用标准
GB 5906 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 语
3.1 尘肺病
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3.2 尘肺病人劳动能力
系指尘肺病人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的生理能力。
3.3 肺功能
系指人体肺脏与外界空气进行气体交换的能力。其中包括通气、弥散与换气功能。
3.4 胸部X线表现
系指尘肺病人胸部X线片上尘肺阴影,肺气肿及胸膜改变所见。
3.5 临床检查所见
系指尘肺病人自觉与他觉检查所见。主要包括对尘肺病人气短出现情况及胸部望、问、叩、听等表现程度。
3.6 肺活量
系在最深吸气后作最大一次呼气的气量。通常以VC表示。
3.7 一秒率
一秒钟用力呼气的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通常以FEV{1}%表示。
3.8 小气道
系指内径<2mm以下的周围细支气管。
3.9 25—7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25—75%表示。
3.10 75—8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75—85%表示。
3.11 25%肺活量最大呼气流量,通常以V25表示。
3.12 尘肺合并症
各期尘肺病人同时患有对呼吸系统有临床意义的有关疾病。
4 分级原则
4.1 以X线诊断分期、肺功能测定指标、临床体征表现、尘肺合并症、尘肺病人年龄为分级依据。
4.2 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为原则进行分级,建立“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治疗”的分级与
。
4.3 在分级指标中,具备其中一项者,即可定为该级。年龄超过该级者,按自然晋级管理。
5 分级指标
5.1 Ⅰ级管理
5.1.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0”级。
5.1.2 临床基本无合并症。
5.1.3 年龄小于60岁者。
5.2 Ⅱ级管理
5.2.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Ⅰ”级。
5.2.2 临床有偶发的合并症,生活可以自理。
5.2.3 年龄在61~70岁之间者。
5.3 Ⅲ级管理
5.3.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Ⅱ”级。
5.3.2 临床有频发的合并症,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5.3.3 年龄在71~75岁之间者。
5.4 Ⅳ级管理
5.4.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Ⅲ”级。
5.4.2 临床有严重合并症,生活不能自理。
5.4.3 年龄在76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