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原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职业健康安全
认证认可工作将移交到国家认监委管理。
此次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要维护职业健康安全
认证认可工作的严肃性,保持认可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移交工作将充分考虑对全国职业健康安全
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称安认委)和全国职业健康安全
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称安注委)工作结果的认同,保证认证机构、审核人员的合法权益。移交工作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
认证机构认可、职业健康安全
审核员注册和培训课程的认可以及咨询机构的备案工作。
有关职业健康安全
咨询机构的备案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具体的认可和注册业务工作由安认委、安注委分别移交给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
凡未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资格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认监委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对不能满足《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凡2003年9月3日之前取得安认委认可的,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给予一年的过渡期;2003年9月3日之后认可的,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半年内达到审批要求,取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之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在安注委注册的各级别审核员、审核员培训教师、验证审核员等,在5月31日前到CNAT申请资格确认。
同时根据职业健康安全
认证的专业特点,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移交后仍能继续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中加以体现,CNAB和CNAT分别设立职业健康安全
专业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安排上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所占的比例。
目前,全国职业健康安全
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安指委)、安认委和安注委停止对职业健康安全
相关的认可、注册和备案等工作。移交工作中需要通知相关的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认证人员的事项,由国家认监委行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