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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 进口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办理“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三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单位可以是产品制造商、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