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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14日

关于做好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市监食经〔2020〕93号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0-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委、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为做好2020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范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育教育,减少餐饮浪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部署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研究部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强化措施落实。
  二、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开学供餐前,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要全面排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全面清洁消毒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和设施,全面检查清理库存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全面清洗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必须废弃洪水浸泡过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四、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学校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堂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学校要督促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制度规定;要指派专人或借助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时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
  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做到全覆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情形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物浪费,加大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学生养成厉行节约、反对食物浪费的良好习惯。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八、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开展学校联合抽查时,应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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