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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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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执行。原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公布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试行情况证明,锅炉登记和司炉工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是确保在用锅炉安全运行的两项重要措施,对两个办法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一: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继,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0.1MPa(1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0Mw(60×104KCal/n)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3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断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汔压力小于0.1MPa(1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6Mw(5×104KCal/n)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4条 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5条 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6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7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9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10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本汇编略)
第11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12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二: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井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3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4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第5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6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7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 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第8条 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9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10条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11条 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12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13条 对季节司炉工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14条 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刷。(本汇编略)
第15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三:
两个《办法》的修改说明
一九六二年原劳动部公布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试行至今已二十多年,实践证明,这是确保在用锅炉安全运行的两个重要办法,但由于长期未予修订,两个《办法》中的有些规定已与现行的《条例》和《规程》不相一致。同时多年来贯彻这两个《办法》中积累的一些经验也需及时补充进去。为此,我们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办法》作了补充修改。
这次修改的原则是:要求要提高、从严,要与《条例》和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一致;要在确保锅炉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级劳动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积极性;要简化手续,讲究实效。
现将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扩大登记范围。原办法规定0.7表大气压以上的蒸汽锅炉应办理登记手续,现改为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办理登记手续,与《条例》的要求相一致,扩大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1kgf/cm2以下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从当前这类锅炉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发生的大量事故来看,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2.明确登记单位。将原办法中“当地劳动部门”改为“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更明确了由哪级劳动部门来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3.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下放一部分权力。考虑到电力系统对电站锅炉有更高的要求,以及铁路系统内低压小容量锅炉十分分散,由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有困难,而这两个系统又都设有专门机构能承担这项工作,故明确这部分锅炉的登记由其主管单位办理。
4.改进和严格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给予必要处罚,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
5.简化登录簿。将原《锅炉登录簿》简化为《锅炉登记表》,使之更切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1.明确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工人。长期以来,司炉工作为熟练工对待,不符合工种特点,因而影响司炉工人的积极性。
2.改变管理范围。与《锅炉使用登记办法》一样,扩大了适用范围,使之与《条例》要求相一致。
考虑到电力系统有较完整的司炉工人管理办法,因此将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对司炉工人的文化程度要求。新办法规定了司炉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司炉工的文化程度由原来的初小以上文化程度改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因为随着工业锅炉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对司炉工的文化水准有了较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人民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这人要求一般也是可以做到的。本条宗旨就是要提高司炉工人的基本素质,改变当前司炉工队伍基本素质差的落后状况。
4.提高了对司炉工人培训考试的要求。新办法规定了司炉工在参加考试前要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以提高司炉工人的技术素质,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从事故分析看,有许多事故是由于司炉工技术不熟练,误判或误操作造成的,同时,技术在不断发展,随着工业锅炉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亦要求用更多的时间对司炉工进行培训,以全面掌握锅炉的操作技术。
新办法增加了“试题、合格标准、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这是为了严格司炉工考试,防止走过场,起监督把关的作用。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只给符合基本条件且经考核合格的司炉工人发证,基本条件和考试合格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严格掌握这个条件,才能彻底改变当前司炉工队伍的落后面貌。
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参照正在制订的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报批稿)后,增加了司炉工一般应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试,其目的是督促司炉工人应加强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技术。但考虑到复审的工作量太大,所以对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试。
5.实行司炉工分类。鉴于参数不同的锅炉其结构的复杂性和操作技术的难易程度有较大的区别,故本办法将司炉操作证分成四大类,按不同要求进行考核发证。国外,如日本的司炉工也是分类且按不同要求考试的。
6.规定了锅炉使用单位应做的工作,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应按司炉工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这是针对现在不少单位轻视司炉工作,把司炉当作惩罚人的场所,有意调一些不合格的人去当司炉工而提出的。今后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督促和帮助使用单位按此要求去做。以逐步提高司炉工人的声誉和地位。
最后说明一点,两个办法公布前已登记的锅炉一般不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已签发的司炉操作证如未满四年的可继续有效,超过四年的,应按新办法规定经复审后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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